律师会见是刑事诉讼中一项关键的权利保障措施,主要指律师为了履行职责,依法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面对面沟通交流的过程。
以下是关于律师会见的重要信息和要点:
了解案情: 律师听取嫌疑人/被告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和辩解。
提供法律咨询: 解答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疑问,告知其诉讼权利和义务(如沉默权、申请回避权等)。
提供法律帮助: 指导嫌疑人/被告人如何应对讯问、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核实证据: 了解办案机关指控的主要证据情况(在审查起诉阶段后可查阅案卷后更深入进行)。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了解羁押的必要性,为申请取保候审等收集信息、准备材料。
建立信任关系: 为后续的辩护工作奠定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34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39条(核心条款):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相关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如公安部、司法部关于看守所管理的规定)。
及时安排:
除三类特殊案件(国、恐、特贿 - 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侦查阶段曾有限制,但近年实践和修法精神已大幅放宽,基本无需许可)在侦查阶段需要经侦查机关许可外,辩护律师凭“三证”(律师执业证、律所证明、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人员,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最迟不得超过48小时。
实践中,通常能更快速安排。
不被监听:
律师会见时,办案机关不得监听(包括技术监听和派员在场监听)。这是保障会见秘密性和律师有效辩护的核心原则。看守所通常会通过物理隔离(玻璃隔断、独立会见室)和监控(画面但无声音)来保障不被监听。
通信权: 律师也可以通过信件与在押人员通信,看守所应及时传递(但可依法检查,不得扣押)。
时间和次数:
法律未严格限制会见的次数和每次的时长,以满足辩护需要为原则。
实践中,每次会见时间可能受看守所工作安排、场地限制等影响,但应保障律师有充分时间了解案情、提供咨询。
在开庭前等关键节点,律师通常有权要求增加会见次数和时间。
需带材料: 律师执业证书原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专用介绍信、委托书(需载明委托人、涉嫌罪名、授权范围)或法律援助公函、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亲属委托时)。
会见内容范围: 以提供法律帮助和准备辩护为核心。律师不得帮助嫌疑人/被告人串供、毁灭伪造证据或进行其他妨碍诉讼的行为。
侦查阶段三类案件(国、恐、特贿)的许可:
仅限于侦查阶段。
需要侦查机关的书面许可。无正当理由不应拒绝许可,拒绝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即使需要许可,安排会见的时限也应尽量保障效率。
监视居住期间的会见: 律师也可同在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的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适用类似规定。
非律师辩护人(如近亲属、监护人): 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经法院/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但程序和要求通常比律师会见更严格,且可能被派员在场。
保障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 这是实现有效辩护的基础环节。
防止刑讯逼供和冤假错案: 律师介入并会见,是对侦查行为的一种监督,有助于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
平衡控辩力量: 使嫌疑人/被告人能获得专业的法律支持,与强大的追诉机关形成一定对抗。
程序公正的体现: 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诉讼程序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要求。
第一时间委托律师: 家人被刑事拘留后,应尽快委托专业、靠谱的刑事辩护律师。律师越早介入,越能及时会见,提供关键帮助(如申请取保候审)。
提供必要信息: 向律师如实告知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嫌疑人个人信息等,方便律师开展工作。
信任律师: 律师会见内容依法保密,家属应信任律师的专业判断和职业道德。
配合律师: 按要求准备委托材料、支付费用等。